榆林市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榆林能源革命示范区建设,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划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光热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为强化规划引导、严守生态红线、做好消纳保障,由市发改委编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县市区、园区不再编制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规划区域外禁止开发新能源项目。

第四条  鼓励居民、工商业、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油田矿井等开展可再生能源电能替代鼓励已建成光伏项目在不增加用地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发电效率,超出原备案容量部分按新建项目对待,优先申报。

第二章  资源配置

第五条  市发改委统一组织配置新能源资源,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配合。市发改委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资源配置及项目开发业主优选工作。

第六条  按照统筹平衡、有序开发的原则,适时分批次提出全市“十四五期间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场址、规模、时序、方式及有关技术要求同时落实项目用地、接入条件。

第七条  每个项目的开发业主将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公开选择,合评分高的新能源开发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第八条  竞争配置程序

1.发布方案。市发改委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适时发布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申报具体要求、评分方式与标准等相关信息。

2.报名申请。新能源项目,由意向投资主体向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经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跨县区项目或被市发改委列为示范项目的,由意向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3.组织评审。市发改委会同相关县市区发改科技局、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通过评审优选各项目开发业主。

4.结果公布。市发改委以正式文件公布新能源项目业主优选结果。

第九条  竞争配置完成后,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要求和所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业主优选因素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能力包括履约能力在榆林投资的其他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是否出现过倒卖项目现象、水保环保和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到位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落实情况、投资主体或所属企业对地方的贡献等方面。其中,对地方贡献作为重要条件,权重不低于35%,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先进性权重不低于25%。

章  项目用地

第十一条  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含光热项目)建设中:风机用地,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厂区内永久性道路用地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光伏发电(含光热项目)项目列阵用地按照临时用地管理。新能源项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6 号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为保障生态发展和土地集约高效利用,鼓励光伏项目以复合用地模式进行建设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相关规定;其他生态恢复、矿区生态治理等使用未利用地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成立县级新能源项目开发平台公司,负责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待光伏项目开发业主确定后,提供给开发业主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光伏项目使用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与县级平台公司、项目所在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三方协议,并一次性将租地资金全部支付给村委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光伏发电项目地指导价格,原则不低于300元/亩/年。

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规划》国家和陕西省年新能源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结合榆林新能源电力消纳情况由市发改委公布每个已确定开发业主的项目当年度具体开发规模,作为当年度全市新能源项目建设计划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第十七条  所有确定开发业主的项目上报建设计划时,需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及租金全额支付证明,不再提供国土、林业、多规合一、电网接入等初步意见,以《规划》替代各类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  光伏项目申报成功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逾期不予受理。项目备案后,须在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

第十九条  风电项目申报成功后,须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逾期不予受理。项目核准后,须在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

第二十条  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取消核准(备案)资格。风电项目开工标志为第一台风机基础浇筑完成,光伏发电项目开工标志为10%的支架基础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由项目业主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全容量并网认定申请,市发改委与项目业主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全容量并网认定,认定未通过的,电网公司暂停该项目电费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须配合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做好运行监测,并及时报送数据。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以及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2年内对项目进行转让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主体、投资比例和相关权益。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核准备案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业主与当地政府签订开发协议,跨县区项目须与市政府签订开发协议。开发业主须在项目所在县市区注册公司(已注册的不需要另外注册),并且在当地银行开户,注入项目开发资本金的20%-30%作为签订开发协议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改科技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如企业在项目竞争配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承诺不兑现行为,或者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市发改委可视情况取消该企业项目竞争配置结果,并取消企业及其所属集团“十四五”期间参与榆林市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及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管理,建设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主要包括数据中心、软件平台和场站端数据采集系统,全市新能源项目必要的监测数据统一接入管理平台。相关费用由平台和接入企业协商定。

第二十八条  为统筹推进和集约化利用公共基础设施,由新能源开发平台公司负责开展各项目地块公共进场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负责送出线路、公共升压站的建设,费用通过第三方公司审计后由项目业主按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新能源项目管理细则,与本办法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市级重点新能源项目须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协调推进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遇重大灾情、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误,项目业主可申请项目延期。

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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