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发布。
必须招标的范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全文如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串通投标罪怎么界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实质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小编提醒: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界定,依据是投标人之间确实存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即使无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通常情况下,在招标采购执行过程中,如果招投标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专业术语称之为串通投标行为。这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